Article 4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村道。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