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对村道保护的宣传,增强村民护路意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