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三十八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路保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