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道、乡道的保护管理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的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村道的保护,发现危害村道安全行为的,应当当场予以制止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