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对村道保护的宣传,增强村民护路意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