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适度控制生产建设,严格保护自然生态、地质遗迹和历史文化遗产。大力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程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整修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古民居、文物古迹,加强本省特色文化的弘扬发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