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适度控制生产建设,严格保护自然生态、地质遗迹和历史文化遗产。大力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程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整修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古民居、文物古迹,加强本省特色文化的弘扬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