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完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加强城市内河整治,消灭黑臭水体,促进相关设施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