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完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加强城市内河整治,消灭黑臭水体,促进相关设施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