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