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