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供需对接等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