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有效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但涉及国家秘密、安全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