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八条已废止餐饮行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文明就餐提示,引导就餐者文明健康用餐,倡导不剩菜、不剩饭。就餐者在用餐时,不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不强行劝酒,不铺张浪费,提倡分餐、节约用餐。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