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九条已废止劳动者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