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维护环境卫生,不随意刻画、涂写。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