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七条已废止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维护环境卫生,不随意刻画、涂写。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