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章 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下列资料:(一)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网信息;(二)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点信息;(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