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加强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配套建设,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和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使用导航定位技术的单位,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个人位置信息以及非法提供个人隐私信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