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一)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网信息;

(二)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点信息;

(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