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地理国情监测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服务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或者实施发展战略与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保护生态环境、防灾减灾,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行业调查统计等需要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和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地理国情监测工作,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