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章 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区域地理空间信息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地理信息大数据公共服务管理和应用,及时更新地理信息数据,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