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地理国情监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理国情监测协作与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并将地理国情监测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情常态化监测和专题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