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章 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第十五条有效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技术权益;(二)向他人提供国家禁止研究开发、使用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技术或者虚假的技术及相关的检测结果、评估报告;(三)以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订立技术合同;(四)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五)作虚假宣传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