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和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创办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具有明确的技术业务范围,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开展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