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