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