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研究处理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