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负责日常巡查和修缮、保养、保洁;(三)落实防火、防水、防虫、防盗、防坍塌、防破坏等安全措施;(四)保持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五)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抢救修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