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日常巡查和修缮、保养、保洁;
(三)落实防火、防水、防虫、防盗、防坍塌、防破坏等安全措施;
(四)保持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五)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抢救修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