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保护管理责任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是保护管理责任人。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