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抢救修缮。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