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造成环境污染的设施。对已有的污染环境的设施,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