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并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褒扬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