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对已公布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的设置。保护标志的样式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改、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