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三条有效保护名录中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符合市级或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条件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符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