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对已公布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的设置。保护标志的样式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