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非因养护和安全需要不得随意修剪树木。

新设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影响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剪。

影响原有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由树木管理养护责任人负责修剪。

修剪树木应当遵循兼顾树木正常生长和设施安全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