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通讯、电力、交通等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养护责任单位确定保护措施。

因建设项目施工造成城市绿化及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