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