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绿化工程施工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对在本市承接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