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对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绿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是否适当;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