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绿化、铺装、遮盖。

市城市建成区内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相关责任部门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