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建筑调查、认定、建档和挂牌保护工作。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传统建筑所有权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所有权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传统建筑。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