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五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经批准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施工方应当制定施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文景观及周围的林木、草地、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