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批准与规划编制第十三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