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