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