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到对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或者通过主动审查发现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存在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转省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将办理结果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