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