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河流、水库、坝塘及其他水源地执行水功能区划的水质保护标准。南丙河水库、南掌河水库等小(一)型以上水库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黑河、南朗河、下允河等主要河流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