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江河、水库、坝塘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四)丢弃畜禽尸体。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