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支持自治州民族医学院校、民族医医疗机构和个人重点开展以下研究:(一)民族医药独特的医药理论和操作技术;(二)民族医药所用的药材标准、操作技术标准、治疗的物质基础和作用机理、配伍规律等;(三)民族医药治疗的优势病种;(四)民族医药与现代医学结合治疗的优势病种;(五)民族医药在重大疾病、疑难疾病中的防治应用;(六)民族医药在突发事件中的防治应用;(七)其他经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